最近,宏达股份两名大小非股东的违规减持格外引人注目。根据今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但4月29日这一天,宏达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平原实业、第六大股东益多园房地产公司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了696.23万股和751.36万股宏达股份股票,减持数量分别占宏达股份总股本的1.35%与1.46%,违反了证监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成为《指导意见》颁布以来大小非违规减持第一例。 作为首例大小非违规减持案件,宏达股份两大股东这种“顶风作案”的做法,带给股市的影响无疑是恶劣的。这件事情发生后,上交所在第一时间于4月30日就对两名“大小非”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对这两名“大小非”股东,即四川平原实业和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规减持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对这两名“大小非”股东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处罚,4月30日起一个月内限制这两个账户在宏达股份上的卖出交易;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对这两名“大小非”股东的交易行为继续查处。 上交所对宏达股份两名大小非股东的查处无疑是非常迅速的。但这种迅速的查处,仍然难以改变“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作为首例大小非违规减持案件,上交所对其查处理应起到杀一儆百的功效。但遗憾的是,上交所对两名大小非的查处,体现不出任何的震慑力来。公开谴责,实在是上交所无计可施的表现;限制两名大小非账户一个月的交易,实在是无关痛痒之举,更何况益多园房地产公司在抛出751.36万股宏达股份之后,已不再持有宏达股份的股票了,这种账户限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可言。虽然上交所提请中国证监会做出进一步的查处,而且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关注宏达股份两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并做出进一步的惩罚措施,“绝对不会止于交易所的谴责,不能纵容这种乱卖行为。”但实际上,证监会也很难有实质性的处罚措施出台。因为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本身就缺少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更何况两名大小非的减持行为是符合股改契约精神的,证监会根本就无权单方面来修改股改时三方签订的股改契约。《指导意见》充其量不过是一只纸老虎而已,既不中看,更不中用。 所以,宏达股份两大股东的违规减持,暴露出的是证监会及其《指导意见》的尴尬。股改之时,在公众投资者利益最需要得到保护的时候,证监会漠视了大小非们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从而使得大小非们以极小的代价获得了巨额股份的流通权。如今在大小非们获得了流通权的时候,证监会又想拿出一部《指导意见》来对大小非们指指点点。只是这时的大小非由于有股改契约在手,根本就不在乎证监会的指手画脚了。真要对簿公堂,挨板子的未必就是大小非,倒是试图篡改股改契约的证监会挨板子的可能性更大。 □皮海洲(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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