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共16版  国内统一刊号CN51-0104  第3184期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天府早报社出版  2008年05月01日 星期四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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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得通过中介收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日起施行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向公众发布
  新华社电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施行,公开范围的明确化、公开方式的多样化都使得这部专门为政府信息公开而制定的法规特色鲜明,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也将带来深刻影响。
  公开范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事项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还规定了应该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从5月1日开始,只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公众都可以予以查询和了解。
  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公开方式读报上网都可获取
  打开中国政府网站,清晰明了的板块设置,方便快捷的链接方式,使得公众了解政府权威信息更加便捷。网民评价:这个网站开得好,我们有了一个“不下班的政府”,民众可以随时从网上获得帮助,得到准确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政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针对公众提出的查询,条例还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公开
  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